美國網上博客很活躍,博客也分很多種,有專門抒發個人情感類的“風花雪月” 式博客,也有“指點江山”的政治類博客。政治類博客以報道政治事件或撰寫政治評論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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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主黨內競爭總統候選人提名的霍華德·迪安就是最早利用博客的政客之一。2004年,他允許自己的支持者在博客網站上組織和討論競選活動,使其一夜之間名聲大噪。許多支持他的博客作者都在自己的網站上提供了友情鏈接。
另外,網上博客還成為社會監督的有力武器。1998年1月,麥特·德拉吉第一個在自己的博客上報道了美國前總統克林頓與萊溫斯基的性丑聞,在全國引起軒然大波。
美國鼓吹“新聞自由”,博客也被列為享受“新聞自由”的范疇。網上博客可以 用真名,也可以用假身份,美國的法律保護個人發表意見的自由,所以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限制博客用假身份發表意見。但這并非說,博客可以不受制約。專業人士對記者說,一旦有博客涉及到國家利益、侵權和隱私等問題,自然是“上有國法,下有家規”。
這個國法就是美國制定的比較健全的相關法律,這些法律盡管原先并非針對網絡博客,但它們也適用于那些利用博客網站違法亂紀的人。法律在保護個人言論自由的同時,也限制了個人利用這個自由去損害國家利益,侵犯別人的自由。業內人士稱,針對博客創建者匿名進行人身攻擊,傷害別人的名譽,美國也有辦法對付。博客發表的所有東西都要經過網絡公司的服務器,只要去查,就可以查出來,然后依法處理。
除了國法還有“家規”。設定這個“家規”的是博客作者所任職的公司、企業或機構。美國英語里有個新詞叫“dooce”,意思是說,某個人因為自己的博客而被單位開除。在美國,這樣的例子很多。其中一個就是國會山一名參議員的助手杰西卡·卡特勒。她用筆名“華盛頓寶貝”在網上發表了一部“日記”,記錄了她與6個“國會山情人” 幽會的情況。盡管她的博客深受讀者的“喜愛”,但國會山還是決定解雇她,理由是她“不恰當地利用了”參議院的設備和工作時間,向因特網上傳“內容不妥”的材料。
專業人士指出,博客作者有發表意見的權利,但權利和責任不可分開。記日記是 自己的事情,但如果將牽涉到別人的個人日記在網絡上公開,那就不是個人的問題,而成了“社會問題”,一旦日記侵犯了國家利益或他人的權利,這就成了法律問題。 正如一位業內人士所說,如果一個博客只講權利,而不負社會責任的話,那他在美國將會遭到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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